中国科创协会是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秉承中国传统商业精神,在新时代、新形势的背景下,吸纳投科技创新领域具有杰出贡献的企业、学术研究领域的权威机构和专家成为协会会员,联合法律、会计、咨询、创投和金融机构等各会员单位,建立了完善的信息交流渠道和资源合作共享模式,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面支持。
协会的目标是有序整合协会会员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专业特长和资金资源优势,为投资人和企业之间建立一个长期对接的平台,有效促进投融资双方的交流与合作。针对不同企业在不同阶段的投融资需求,为会员和各类企业提供及时、有效与专业的支持和服务。
协会将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以推动中国企业和个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发展为使命,积极整合资源、培育能力、输出服务,同时聚集外围资源产生聚合效应,逐步建立起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科技创新生态圈,为中国产业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宗旨
聚集社会资本力量
促进创业企业成长
推动新兴技术发展
协会精神
凝聚、信任、引领、责任
延伸:协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依靠外部环境的养分供给,更需要做好自身建设。俗语有云:“以义为利,义利相通,诚信为本”,协会建立完善的自律制度,制定公正的会员公约,规范协会会员在组织中的行为,营造一个道德互信、资源互补、行为互利的良好环境,为协会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协会也将放眼中国经济之未来,带动各界力量担当起科技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增强经济敏感性和前瞻性,引领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培养企业家精神,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助力。
协会愿景
传承一种精神 建立一个圈层
引领一个区域 做好一个平台
《中国科创协会章程》
(2020年5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科创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cientifically Create Association,缩写:CS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科技创新和热心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综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针,调动广大群众中蕴藏的科技创新创业积极性,引导和推动群众性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宣传普及科技创新创业知识,发现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维护科技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在密切与政府的联系中发挥“纽带”、“桥梁”作用,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国科创协会在各项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重庆市。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行业、学科)细分领域内具有杰出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包括: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的杰出科技人员;在科技技术创新活动和科教兴国中取得杰出成绩者;在创办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中做出杰出贡献的申请人;热心科创活动并取得明显杰出成绩者;
(五)单位会员应是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开展取得杰出成绩,获得过省级以上政府奖励的单位,并在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
注:(一)(二)(三)项需全部满足,(四)(五)项需二选一。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指定的组织机构审核,交理事会讨论;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资助的优先权;
(七)向本会提请保护其维权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果2年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中理事、常务理事视为自动放弃职务。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1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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