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出借人不理解,在网贷类诉讼中,为什么出借人起诉平台,要求平台偿还未回本息,最终却被法院驳回?其实,在裁判文书网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原因就在于法院方面认定网贷平台为“借贷信息撮合中介”,而不是借款人,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因此,在最近出借人针对玖富发起的几起诉讼中,出借人的诉求最终都被驳回:山东出借人黄女士起诉平台,要求平台还本付息,并承担保全费和诉讼费,最终却被法庭驳回,原因为“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另一位出借人王女士要求判令平台赔偿本息同样被驳回,因为“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合同履行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与黄女士的情况大致一样。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说玖富平台只是在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居间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其与出借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两个案件中,出借人之所以会徒劳无功,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起诉前并未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对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清。
事实上,在出借人回款过程中,网贷平台的确负有法律责任,但不是偿本付息的责任,而是应当全力以赴为出借人提供回款协助。近期网贷行业多家平台实施的属地化法催,其实就可理解为是这样的服务:出借人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只能起诉法定债务方,即逾期不还的借款人。在这个过程中,网贷平台应认真履行相应义务,及时向行业协会、征信机构报送逃废债信息,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相关的债权债务信息,并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从各个方面积极协助出借人催收、诉讼和追讨欠款。
因此,出借人与其在借款无法追回时迁怒于平台,不如让平台协助自己追回欠款,比如向平台索要一些材料,作为起诉借款人的有利证据等,这些都对胜诉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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